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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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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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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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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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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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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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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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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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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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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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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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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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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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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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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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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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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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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鼓浪屿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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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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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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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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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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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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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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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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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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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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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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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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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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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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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游戏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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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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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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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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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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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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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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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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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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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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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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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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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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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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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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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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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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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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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包括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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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地点新设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
(一)住宅楼;
(二)距离住宅楼10米以内的建筑物;
(三)未设餐饮业专用烟道的建筑物;
(四)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住综合楼楼层;
(五)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立餐饮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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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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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卫生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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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餐饮、旅游及其他污染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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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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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
卫生部门
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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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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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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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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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公园内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在原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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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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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部门 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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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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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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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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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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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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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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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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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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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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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旅游、娱乐、运动等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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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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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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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商住楼新设可能产生噪声、振动超标的五金加工、建材加工、汽车维修和服务、娱乐业以及可能影响生活环境的废品回收等项目。
禁止在住宅楼(包括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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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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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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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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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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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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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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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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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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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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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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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 环保部门 文化部门 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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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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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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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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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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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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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 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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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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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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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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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不得规划建设餐厅、酒吧、歌舞厅、夜总会、宾馆、酒店、会所等商业经营设施,以及有碍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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