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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须知

2014-2-28 12:3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991| 评论: 0

商事主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须知

时间:2014-02-27

商事主体公示2013年年度报告须知

 

   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厦门市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商事主体应于每年的11日至630日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公示其上一年年度报告。商事主体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不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根据《条例》及《办法》的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三、因为系统改造及法规制定等原因,2013年度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公示时间为201431日至630日。

四、外资商事主体应当以已备案的联络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通过信息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外资商事主体,应当先向登记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后再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其年度报告。

五、内资商事主体(除个体工商户外)应当以联络人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通过信息平台办理用户注册。已办理联络人备案的,所提交用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联络人备案信息一致。尚未备案联络人的商事主体,可以办理用户注册,但应在20141231日前向登记管辖机关办理联络人备案。

六、个体工商户以主要经营者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码办理用户注册。

七、为避免因商事主体同一时间在线填写并公示年度报告造成网络拥堵,建议商事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注册号尾数所在号段,在建议公示年度报告时段提交年度报告。具体建议时段见下表:

序号

注册号尾数号段

建议公示年度报告时段

1

1-3

3月份

2

4-6

4月份

3

7-9

5月份

4

0-X

6月份

八、商事主体用已注册的用户,登录信息平台填写2013年年度报告信息及国民经济数据采集表并公示年度报告信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包括投资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个体工商户仅需公示登记及备案事项变化情况等内容。

九、商事主体不得擅自修改已公示的年度报告。因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确需修改的,商事主体通过信息平台的修改年度报告端口修改年度报告,并采取对照的方式将修改年度报告的时间、理由和内容向社会公示。

十、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及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