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到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挂牌展示行为,明确挂牌展示工作操作流程、以及各相关方的职责,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展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申请挂牌展示的企业按海交中心要求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挂牌展示材料。申请挂牌企业须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海交中心负责对挂牌展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履行备案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展示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谋取利益。 第二章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文件要求 第五条企业申请在海交中心挂牌展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成立满一年,企业形式不限; (二)业务清晰、有明确的营业收入以及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四)股权结构清晰; (五)省、市重点后备企业,政府相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参照上述条件优先入选。 第六条申请挂牌展示企业须向海交中心报送的备案文件应包括以下材料: 1、挂牌展示申请书及信息登记表; 2、企业已盖章的挂牌展示协议书; 3、基础材料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法定代表人复印件; 4、相关政府出具的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相关部门重点支持企业名单文件复印件(若有); 5、能证明《企业信息登记表》所列事项真实性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公司高管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所获资质、专利权证等,非必要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 第三章申请、审查与备案 第七条企业挂牌展示可采用现场申报或网络申报形式进行申请。企业通过现场申报的,需在工作时间内向海交中心市场部提交本规则第六条所示的申报材料,海交中心收件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并将问题反馈(若有)至企业相关联系人。 第八条挂牌展示网络申报流程: (一)登录海交中心网站挂牌展示申报页面,注册并获取账号和密码; (二)用注册账户在线填写《企业信息登记表》,同时按网页提示上传相应文件的扫描件; (三)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海交中心的问题反馈(若有),问题反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反馈要求以特快专递或将纸质版挂牌展示材料自行送达海交中心; (四)收到经海交中心盖章的挂牌展示协议书、挂牌展示通知书。挂牌展示申请结束。 第九条海交中心挂牌展示审核流程: (一)海交中心预审员在收到《企业信息登记表》以及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预审员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以及与《企业信息登记表》的匹配性,该审核并非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另外,海交中心预审员根据企业提供的《企业信息登记表》保留补充其他证明文件或要求解释相关疑虑的权利。企业应在收到海交中心反馈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二)审核通过后,预审员将联系企业提供挂牌申请材料的全套纸质版文件,海交中心于收到全部纸质版材料之日正式受理企业的挂牌展示申请。 (三)海交中心正式受理企业的挂牌展示申请后,按中心送审流程组织会签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企业挂牌展示的决议。 (四)审核通过的3个工作日内,海交中心向申请企业出具挂牌展示通知书及简称、代码,以及经中心盖章的挂牌协议书。挂牌展示审核结束。 第十条挂牌展示企业需强制披露《企业情况表》中基本情况以及企业概况内容,其余内容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对外披露。 第四章摘牌以及转板 第十一条挂牌展示企业存在以下情况,应终止其在海交中心的挂牌展示: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海交中心发现企业或其相关人士存在违背其挂牌展示承诺的重大事项,或发现企业及其相关人士在挂牌展示之日后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满足在中心挂牌展示条件时; (三)转入海交中心挂牌交易板块; (四)获得有关机构同意其转板至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的文件; (五)经公司股东(大)会、全体合伙人决议同意自行申请终止挂牌展示; (六)海交中心认为需要终止挂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挂牌展示企业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所示终止挂牌展示情形的,应自行向海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海交中心审核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海交中心有权依法终止企业在海交中心的挂牌展示。 第十三条企业在海交中心挂牌展示后若转板,须按所转板块的具体要求进行相关操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海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生效。 本网站所列示的相关条例,仅供参考,正式引用有关条文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本公司及本网站对其真实、准确、完整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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