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重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5月25日 18:48 来源 :厦门市财政局预算处 厦财预〔2016〕26号 市直各部门: 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财政重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财政重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厦门市财政重点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重点评价(以下简称“重点评价”)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产出与效果、预算管理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 重点评价项目包括部门整体支出、财政政策及市委市政府重视、社会普遍关注、与民生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重点评价的主体。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是组织开展重点评价的操作规范及要求。
第二章 评价的主要内容和绩效目标 第五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是对预算部门(含其下属单位)所有财政支出(包括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全过程及其履行职责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主要包括: (一)预算编制情况。主要评价预算部门的预算是否符合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规范、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绩效目标的覆盖面等情况。 (二)预算执行过程。主要评价预算部门在资金、项目、资产和人员等方面管理的情况。资金管理,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财务合规性、预决算信息公开情况等;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批复、调整、监督、完成等方面的规范性情况;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管理。 (三)资金使用绩效。主要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部门的履职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部门整体支出的经济性(预算控制)、效率性(完成进度和完成质量)、效果性(社会、经济、生态方面的效益和可持续性)和公平性(服务对象满意度)。 (四)财政部门认定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是对财政支出政策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制度健全性和明晰性。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三)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项目立项规范性、制度执行有效性、项目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和财务监控有效性。 (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包括实际完成率、完成及时性、质量达标率和成本节约情况等。 (五)政策效益情况,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是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大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主要包括: (一)项目资金依据。包括项目立项依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国家相关政策。 (二)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实际用于项目资金数额、项目资金拨付等情况。 (三)项目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业务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监控措施等。 (四)项目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项目的产出和成果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八条 重点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项目或财政资金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对执行期满的支出政策或项目,进行执行期内绩效总体评价。 第九条 重点评价项目的绩效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被评价的部门、政策、项目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 (二)预期效果,包括被评价的部门、政策、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第三章 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十条 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是指适用于所有重点评价项目的指标。个性指标是指针对具体部门、行业特点、财政政策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一)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印发的《预算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统一制定,个性化指标原则上由预算部门在申报绩效目标时一并明确。各部门选取最具部门或行业代表性的指标作为个性化指标,并设置目标值。 (二)个性指标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被评价年度有关财政政策和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评价指标进行调整,以便更科学、客观、合理地衡量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包括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和行业标准。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值;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部门同类指标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将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值。 第十二条 重点评价按照其复杂程度,可采用单一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也可按照管理层级或管理职能划分,采用多个评价指标体系,最后计算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重点评价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四个级别分别是:优秀( 90分(含)以上)、良好 (75分(含)-90分)、一般( 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第十四条 重点评价方法包括综合采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调查法等,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重点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四个阶段,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结果形成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 (一)遴选和确定重点评价项目。 (二)下达评价通知。 (三)成立评价工作组。 (四)制定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工作组在收集、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商市直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并拟定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报市财政局审核。 (五)确认项目评价实施方案。市财政局组织对评价工作组上报的评价实施方案及指标体系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阶段 (一)部门开展自评工作,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二)评价工作组在全面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根据经审核后的评价实施方案,对已收集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和分析。 (三)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评价工作组进行实地考察验证。 (四)对需要调查公众满意度的,可采取现场座谈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 (五)根据评价实施方案确定的评价指标、评价权重、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归纳汇总、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对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制作绩效评价工作底稿,得出评价等级,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结果形成阶段 (一)根据被评价部门的绩效评价情况,按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评价工作组向被评价部门征求绩效评价报告的意见。 (三)绩效评价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向被评价部门送达。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内容完整性、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评价结论的合理性、问题分析的全面性、建议的可行性等方面。 (四)评价工作组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九条 结果应用阶段 (一)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市直部门,督促其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绩效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各被评价部门应当提交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部门资金、资产和人员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绩效目标未完成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重点评价项目撰写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部门职能和机构设置、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概况、政策内容、绩效目标等情况; (二)评价工作基本情况和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重点评价应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和档案,编制资料手册,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