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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2-27 15:5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832| 评论: 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03   

                                          厦财预〔201630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预算法》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201663

 

 

 

 

厦门市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行为,确保第三方机构客观、公正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厦财预〔2015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算绩效管理,是指运用规范的管理方法、管理程序,对财政政策、制度、管理效益和预算支出目标、预算执行以及预算支出结果实施综合评价管理,包括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社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中立、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形成的评审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程序及规范独立完成工作过程。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和委托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申请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委托方可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委托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承担。

整体委托是将预算绩效管理某个环节(如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的全部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部分委托是将预算绩效管理某个环节(如绩效目标管理、事前绩效评审、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等)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机构。

第八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性质,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章制度选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委托方可按规定直接选定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委托服务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九条 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条 委托服务费用的测算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委托服务费用。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计算委托服务费用。

委托服务费用计费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明确。

第十一条 委托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委托服务费用的审批程序和支付办法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方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委托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委托方按照本办法第八条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和第三方机构应签订《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明确委托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委托和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布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订总体方案,提出具体要求,落实分工责任,为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二)按本办法规定选定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相关手续;

(三)对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审定委托事项工作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委托工作正常开展;

(五)对第三方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等;

(六)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验收,并按《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按照有关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及《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等要求独立开展工作。主要包括:

(一)按照委托方工作要求制订受托工作实施方案,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工作,并出具报告;

(三)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四)对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委托方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透露;

(五)做好委托业务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协助委托方向相关部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解释;

(七)按协议收取委托费用。

 

第四章  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报告等四个阶段。

第十六条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承接业务、队伍组建和信息采集、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等。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数据资料采集、核查核实及确认分析,现场核查评价等。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应由被采集对象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现场勘验核查发现的问题应与评价对象进行沟通并征询其意见;需要进行满意度调查的项目,应按规定对调查对象开展独立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分析评价阶段。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系统的汇集及综合,按照评价工作方案设定的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对被评价对象(单位)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初步结论和评价结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其中:优秀( 90分(含)以上)、良好(75分(含)-90分)、一般( 60分(含)-75分)、较差(60分(不含)以下)。

第十九条 撰写与提交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撰写报告、反馈意见、提交报告。

(一)撰写报告。根据综合分析评价结果及相关数据资料等撰写报告草案。

(二)反馈意见。委托方将报告草案书面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通过座谈会、书面征询等方式进行沟通或征询相关专家意见。

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单位反馈意见及专家意见应进行核实,说明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依据事实及合理性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交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三方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报告正式提交给委托方。

 

第五章  第三方机构质量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聘请的专家,与被评价对象(单位)存在会计、税务等事项的代理关系,与被评价对象(单位)负责人有亲属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或受聘)。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以向被评价对象(单位)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工作底稿及其采集的基础数据资料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确定委托费用的重要依据。考评内容和指标详见《第三方机构参与厦门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评表》(附件2)。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在后续委托第三方机构时,享有优先权。考评结果为“差”的,要求整改并暂停下一年度入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有序地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分类归集、规范存档和保管各类资料;对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由第三方机构保管,一份报委托方归档保管。工作签证底稿、问卷调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只保留纸质文档,其他资料档案同时采用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保存。纸质文档保存期限为5年,电子文档(光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第三方机构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第三方机构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提供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将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终止委托或取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服务资格等。

(一)违反《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书》规定的工作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的;

(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和结果没有实事求是,有悖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执业准则;

(三)由于自身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工作的;

(四)连续三次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为“差”的;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